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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lthazar Yachting

交易 · 阅读时间8分钟 · 2026年5月

游艇所有权结构。船旗、增值税与租赁身份。

游艇如何持有、悬挂何种船旗、如何划分私人或商业用途,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决定游艇可以从事哪些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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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艘搭载直升机的大型超级游艇在海上航行

船旗、持有结构与租赁身份,共同决定游艇可以做什么。大多数运营限制,都源于多年前作出的一项注册决定。一艘所悬船旗与其运营计划不符,或所处持有结构与其商业用途相冲突的游艇,将面临一连串实际问题,再高的运营水准也无法掩盖。

这是游艇所有权中技术性最强的方面,也是大多数船东希望委托他人处理的部分。本文从经纪方的角度梳理这一框架,使船东能够带着正确的问题向合适的专业人士咨询;司法管辖方面的建议,属于专注游艇的税务顾问与船旗国代理的专业工作,以下每一点都取决于船东的具体情况。

船旗的作用

游艇的船旗,即其注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,决定了约束该游艇的法律框架。船旗规定游艇必须达到的安全标准、船员资质要求、检查制度、责任规则,以及私人与商业用途的运营许可。从实际意义上说,船旗就是游艇的注册国,也是其主要的监管归属。

对于二十四米以上的游艇,最常选择的船旗包括开曼群岛及其他红船旗(Red Ensign)注册处(其中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马恩岛)、马绍尔群岛,以及马耳他和其他欧盟成员国船旗。每一种船旗在认证负担、检查严格程度与运营许可方面各有特点。

开曼群岛船旗是大型游艇(无论私人还是商业)最为成熟的船旗之一。其认证框架成熟,船旗国检查制度在运营上易于应对,国际港口国的认可范围广泛。马绍尔群岛提供一个相当的国际注册处,有其自身的费用与程序。马耳他是主要的欧盟船旗选择;欧盟船旗对在欧盟水域从事商业租赁最为重要,因为那里的沿海运输规则有利于悬挂欧盟船旗的游艇,但欧盟船旗本身并不能解决游艇的增值税身份问题。每一种船旗都依据不同的运营契合度而选择;总体而言,没有哪一种是“最好的”。

持有结构

大多数大型游艇并非由个人直接持有。标准结构是在适合游艇的司法管辖区(开曼群岛、英属维尔京群岛、马耳他或其他地区,并须符合各注册处为其船旗设定的所有权规则)设立一家特殊目的控股公司,由其持有游艇,并聘请负责运营的管理公司。控股公司介于实益拥有人与游艇之间。

这一结构有多重作用。它将游艇的运营责任与船东的其他资产相隔离。它使人员配置、保险与运营合同能够清晰地以公司而非个人的名义持有。它为游艇运营用途的增值税与税务处理提供了载体。它可以在日后出售时提供更多选择,不过大多数游艇是通过出售游艇本身而非出售公司来转手的,因为公司的买方也将承接公司的全部历史。

结构的选择须考虑实益拥有人的整体税务状况。居籍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船东,其最优结构各不相同;正确的答案因司法管辖区而异,需要船东的税务顾问与游艇的船旗国代理共同参与。

增值税与欧洲巡航问题

对于在欧洲水域使用的游艇,增值税是运营上最重要的单一税务考量。具有欧盟增值税已缴身份的游艇,可在欧盟水域巡航,包括主要的地中海巡航海域,无需再办理进口手续。不具备欧盟增值税已缴身份的游艇,通常是在欧盟以外注册、在欧盟水域使用的游艇,须在临时准入制度下运营,该制度限制游艇在欧盟水域停留的期限及可从事的用途类型。根据现行欧盟海关规则,临时准入要求游艇在欧盟以外、以在欧盟以外设立的人士名义注册,并由此类人士使用;私人使用以十八个月为限,租赁等商业用途则受到严格得多的限制。相关条件与例外规定十分细致,因此具体情况应向海关与增值税顾问确认。

对于从事商业租赁运营的游艇,增值税框架又有所不同。在欧盟进行增值税登记的租赁企业,一般可以将游艇购置与运营成本中的增值税(以这些成本服务于其应税租赁业务为限),与其就租赁收入收取的增值税相抵扣;增值税净负担便取决于运营组合以及相关成员国的规则。

欧盟关于九十天以内的租赁在游艇交由租船人支配之地征税的规则、针对欧盟水域以外使用作出调整的各国规则,以及各国对游艇何时属于私人用途、何时属于商业用途的不同解释,三者相互交织。大多数运营层面的游艇税务决策,都处于这些框架的交汇点,正确的结构取决于游艇的主要运营模式。

私人用途与商业用途

游艇的商业分类,即其注册为仅供私人使用还是可用于租赁,会带来重大的运营影响。划为私人用途的游艇,一般不得有偿租赁给第三方;它只能由实益拥有人、船东家人及船东的宾客使用。划为商业用途的游艇可以出租,由此产生的收入经由控股与管理结构流转。

分类的选择影响的不仅是能否出租。它影响游艇必须达到的检验与认证标准(商业游艇须符合商业规范,例如红船旗集团的REG Yacht Code,即LY3规范的后继版本,或马耳他的Commercial Yacht Code)、船员资质要求、港口国检查制度以及保险框架。一艘由私人身份转为商业身份的游艇,必须提升至商业标准,若其建造时未按此标准,可能需要耗资不菲的工程。

许多投入租赁的大型游艇自首次交付起即作为商业游艇运营,租赁收入可抵消游艇年度运营成本中相当大的一部分。专供船东使用的游艇一般保持私人分类,并因此享有相应的运营简化。

管理公司

介于控股公司与游艇日常运营之间的,是管理公司:负责游艇商业运营、船员雇用、技术维护、保险、船旗国对接与预算的第三方运营方。选择管理公司通常出于技术与运营方面的考虑,而非税务架构。

管理公司的选择,影响游艇的运营可靠性、船员素质与留任、技术维护制度,以及年度预算的成本控制。大多数大型游艇船东另行签订独立于控股公司的管理合同;更换管理公司不会影响游艇的船旗、结构或商业身份。

顺序:先定结构,再办注册,最后运营

大多数初次拥有游艇的船东,往往以错误的顺序处理这些问题。自然的倾向是先选定游艇,完成购买,再安排注册与结构。运营上更好的顺序恰恰相反:在交易完成之前,先与船东的税务顾问和游艇的船旗国代理一起确定结构框架。

原因在于,若干结构性选择(尤其是增值税框架与商业分类)很难事后补救。以错误结构完成交易的游艇,一旦运营计划改变,就要面临代价高昂的重组。从一开始就结构正确的游艇,在整个持有周期内更容易在不同运营用途之间转换。

公开的游艇所有权资料未能体现的是:结构比游艇更为长久。船东多年间往往会更换游艇;结构通常比某一艘具体的游艇存续得更久。请先确定结构。

“船旗、持有结构与租赁身份,共同决定游艇可以做什么。大多数运营限制,都源于多年前作出的一项注册决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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